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黄太江申请执行云南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查,双方系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是对自行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遵义**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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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