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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限公司与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公司与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管字第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重庆一**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2005年4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上诉人承建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文定街的雅安市茶文化公园工程,后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工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认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本案应由其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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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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