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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某某诉被告xxxxxx煤矿、x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xx日生,系xx**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xxxxxx煤矿、x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被告xxxxxx煤矿、xx**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一、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594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xxxxxx煤矿、xx**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是事实,被告同意支付所欠原告的劳务费,我方已向原告支付工程费用8600元(但在原告的工程总标的(24541元)内,还应扣除相应的税收(税费利率6.43%))。原告当庭答应扣除相应的税收费用再支付余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原告严某某给被告x**限公司下属的xxxxxx煤矿修建变压器台,经结算,应向原告严某某支付工程费用24541元,2013年12月24日被告xxxxxx煤矿已向原告支付工程费用8600元,尚欠原告严某某工程费用15941元,扣除工程总标的24541元的税收费用1578(245416.43%)元,还应向原告支付1436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二被告尚欠原告施工费用14363元应依法履行其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xxxxxx煤矿、xx**限公司连带清偿原告严某某工程款14363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严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xxxxxx煤矿、xx**限公司负担7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的,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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