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收到起诉人程**诉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状及有关材料。起诉人程**诉称,起诉人经第三人介绍认识王**,王**以四川**限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向起诉人表示,由起诉人承建位于阿坝**疾人中心的楼房建设,起诉人向王**缴纳保证金,双方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现原告程**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王**支付起诉人工程欠款13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差旅费由王**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标的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案件,所涉及的不动产不在简阳市的辖区范围内,本案不应当由简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法不应当由简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