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宏**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宏**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日以和解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遵义宏**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遵义宏**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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