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鑫时**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43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8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鑫时**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沙河街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旌民保字43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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