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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某与被**某某已协议离婚,故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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