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某与被**某某已协议离婚,故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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