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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林*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广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高文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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