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