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石**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岳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闫*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魏喜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路*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