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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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