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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褚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x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告张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上半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5年1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9月初六,生育儿子张*。与被告相识时,被告在外地当兵,被告复员后原告在县城做生意,被告在汲水乡卫生院工作,二人很少在一起生活。偶尔在一起生活,也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对原告也是不理不睬,偶尔的一句话被告也是恶语相加。与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从未对原告进行过打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9月初六,生育儿子张*。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褚x与被告张x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虽要求离婚,但其未提供其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应不准许二人离婚为宜。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褚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褚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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