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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