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罗*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