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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