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再给对方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刘*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胡**和与被执行人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关*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