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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再给对方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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