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周某某提供的被告王某某现在的住址查找不到该被告。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其他住址或住所地。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住址或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周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