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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在诉状中所写被告高*住址不准确,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住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高*住址不详,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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