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关*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与申请执行人关*双方共有的宛市房权证字第5031661号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原)靳岗乡大官庄居民点的独院房产,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关*名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关*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