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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