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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诉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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