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惠*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与被告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刘*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