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庭外和好,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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