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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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