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张某某与许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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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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