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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