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黄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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