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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李**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锁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9月30日生育长女锁某某。婚后二人就经常生气打架,因生气打架,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一直未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均分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锁某某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锁某某于2008年4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9月30日生育长女锁某某。因生气吵架,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仍未在一起生活,婚生女儿一直随原告张某某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12月24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仍未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以上事实有到庭证人朱*、李**、张某某可以证实,故原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长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以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为宜,故原、被告婚生长女随原告张某某生活。由于被告锁某某下落不明,子女抚养费暂由原告张某某自行负担,待被告有下落时,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锁某某未到庭应诉,是对其当庭抗辩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锁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女锁某某随原告张某某生活。子女抚养费暂由原告张某某自行负担;待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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