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贲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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