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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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