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诉至本院。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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