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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