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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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