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曹*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许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某与孙*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赵*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申请执行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赵**与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