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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9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2月2日大女儿高*甲出生,2006年7月13日次女高*乙出生,2011年1年25日三女儿高*丙出生,2012年8月18儿子高*丁出生。双方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经常生气打架,经家人和邻居劝解2015年初被告虽然书面保证改正,以后不再生气打架,但原、被告仍然生气打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三女儿高*丙由原告抚养,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程某某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派出所查询的孩子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女的基本情况;

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16日登记结婚;

3、被告高某某的保证书一份,证明2015年1月28日原、被告生气后,被告高某某向原告程某某保证,如果再生气一切后果我(被告)一人负,如果再打四(原告)一回,娘家直接接回家离婚,我(被告)二话不说;

4、证人程*甲证言一份,证明2014年后原、被告老生气,证人及家人去调解多次,高某某也写过保证书,但以后他们还生气。证人系原告程*某的姐姐。

5、证人程*乙证言一份并出庭作证,证明证明内容同证人程*甲,证人系原告之父。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已经十多年,夫妻感情很好,没有破裂,原告、被告也未分居,被告有时惹原告生气,之后被告很后悔,并向原告写过保证不再打架生气,为了四个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判决不准离婚。

被告高某某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实质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2月2日大女儿高*甲出生,2006年7月13日次女高*乙出生,2011年1年25日三女儿高*丙出生,2012年8月18儿子高*丁出生。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经家人和邻居劝解及2015年初被告书面保证后和好。后又因生活琐事双方生气,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三女儿高*丙由原告抚养;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十多年,且生育四个子女,建立有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虽有生气、打架现象,但双方只要互谅互让,仍有希望和好,且原告程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与被告高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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