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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杨*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李*提供的被告杨*的联系方式与被告杨*联系未果,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杨*的住址多次寻找但找不到被告,而原告提供的诉状上被告杨*的住址“西峡县新车站对面”笼统不明确,案件程序无法进行。承办人员与原告李*电话联系,要求原告到庭配合调查,但原告一直未到庭。2015年12月31日本院依据原告李*诉状上的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原告邮寄传票,要求原告李*于2016年1月8日前到庭配合调查,原告李*于2016年1月2日签收此邮件,但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未到庭配合调查,导致案件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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