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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自愿和好,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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