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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某与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与被告章*离婚纠纷一案,结合案情,需要原告符*到庭配合调查。本院电话通知原告符*到庭配合调查,原告迟迟未到庭;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原告送达传票,要求原告符*在2016年1月8日前到庭配合调查,原告符*于2016年1月3日签收该邮件,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到庭配合调查。原告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到院配合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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