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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张*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离婚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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