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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牛俊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4月12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无基础,在2014年6月,原告因患心脏病做支架手术,在原告身体十分虚弱,经济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被告竟不念一点夫妻情分,极度自私的为经济问题不断与原告进行争吵,为此,自2014年9月至今被告先后六次提出要与原告离婚,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双方2015年3月23日曾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是,因被告提出向原告索要一万元,原告未同意,被告拒绝签字,第二天上午被告擅自把自己的行李从原告家中拉走。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不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薄复印件。

3、原、被告的结婚证。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不过结婚前原告答应给我的一万元得给我,不给我就不离婚。

被告杨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21日在方城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二人共同生活过几个月,后被告搬离原告自己生活,二人曾到方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因被告提出向原告索要一万元而未果。2015年12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均为老年人再婚,老年人有追求幸福婚姻的自由,但法律禁止借婚姻索要钱财。通过庭审查明,原、被告结婚后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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