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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宗淼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本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5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5年农历6月26日生育一女儿郑**,于2008年农历11月22日生育一儿子郑**。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15年5月双方因矛盾生气吵架,被告以该次生气为由,要求把原告父母的房子赠予给被告,若不赠予房子就要离婚,并且住在娘家一直不回来,为此原告无数次对被告进行劝说。2015年11月6日下午2点被告回到家找原告要钱,因原告手中无钱,被告就生气闹事,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将室内电视砸毁、其他物品乱砸一通,并且随手拿剪刀朝原告身上刺,原告背后被刺到三刀,原告的父亲当即就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到了家里拍了现场照片,并于2015年11月9日喊原告到赊**出所做了笔录。被告因小事就索要父母的养老房子,态度强硬,并且实施暴力行凶行为致使原告遭受身体伤害,导致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郑**、儿子郑**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婚生女儿郑**、儿子郑*乙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其婚生子女的基本情况。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5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双方已经结婚10年,感情一直很好,原告不在家的三年里被告努力工作,辛辛苦苦的抚养教育子女、料理家务,为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和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当庭播放手机录音资料一份,证明是原告及其父母自愿承诺把房子给被告,而不是被告主动提出要房子的。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对其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该录音来源不明,通话对方的身份不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取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对此认证为,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5年7月21日生育一女儿郑**,于2008年12月19日生育一儿子郑**。双方曾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郑**、儿子郑**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已达10年之久,且生育有两个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交流沟通,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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