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杜某某申请执行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唐*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薛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杜某某经济帮助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薛某某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人杜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薛某某在中国邮**县埠江支行的存款11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王**与杨**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许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曹*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与孙*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惠*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与被告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