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郭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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