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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郭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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