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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