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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