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胡**和与被执行人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杨**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杨**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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