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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刘*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代理人谌*、李**,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初在广东打工时相识相恋,2008年7月11日生育一女刘*甲,2009年6月15日原被告在桐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对家事一概不管,原告虽多次劝说,但被告从未改变。2011年8月次女刘*乙出生后,被告仍然不务正业,未尽到做作父亲和丈夫的责任。2013年3月,被告丢下两个孩子和妻子一走了之,无法取得联系,不知去向。现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刘*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王*向法庭提交证据是: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刘*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4.刘*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5.调查笔录及临湘市**村委会证明各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离婚辩称,夫妻关系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2013年3月扔下两个孩子不管不属实;近几年年我也一直在工作。

被告离婚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7月11日生育长女刘*甲,2009年6月15日在桐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8月1日生育次女刘*乙,未办理户口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维护良好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多年,且生育有二子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告虽然陈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亦陈述夫妻双方自2014年10月份开始分居,故不能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亦未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扎实证据。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应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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