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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