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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童*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童*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童*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12年11月9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婚生子童*乙,年月日生育婚生女童*丙。婚后俩人因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现二人婚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特此诉讼,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抚养两个孩子,家庭财产作为子女抚养费归被告所有,被告偿还因购买房屋向原告借款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现在有了一儿一女,为了家庭和子女,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12年11月9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童*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童*丙。现原告以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不和,

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如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协助、相互关爱、相互包容,共同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一女,夫妻之间虽有争吵和矛盾,但双方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原告也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高*与被告童*甲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童*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此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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