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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甲与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甲诉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甲、被告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甲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而一起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姜*乙,于年月日,二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感情极差,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嘴生气,夫妻感情不和。并且,原告拒绝和被告一起外出打工,从不顾及家庭,且拒绝生育二胎,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特具状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姜*乙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彭*辩称:原告说的都不是事实,被告不跟原告一起打工,是因为被告一直在家抚养、照顾女儿,原告没有给过抚

养费。被告没有不顾及家庭,和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不生育二胎,是因为被告多次流产,已经患上了习惯性流产,没法再生育二胎了,而且在被告怀孕、生产、流产期间,得不到原告及其家人的照顾。要是满足被告的条件,可以离婚,否则其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而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姜某乙,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15年10月12日,原告起诉来院,以其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一起生活十多年,且生育了一个女儿,说明二人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有些摩擦在所难免,但是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和理解,就能维持和睦的婚姻家庭秩序。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姜*甲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姜*甲与被告彭*离婚;

二、驳回原告姜**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

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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