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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马*丙,现随原告父母共同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务琐事吵闹生气,语言难以交流,致使双方感情破裂。2006年5月原告离家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崔*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

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甲与被告崔*经人介绍相识,1996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马*丙,现已成年。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吵闹生气,2006年5月原告离家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马*甲以其与被告崔*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如诉求。庭审中,原告举证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息县路**民委员会证明二份;3、证人何*、马*乙、王*证言各一份。被告未举证。本院调查路口**民委员会证明被告崔*下落不明的证明一份。以上证明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维持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2006年5月原告马*甲离家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崔*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应维持现状,暂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马*甲与被告崔*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马*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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