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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长子侯*甲生于2008年1月18日,次子侯*乙生于2013年8月18日。原被告婚后感情前两年尚可,自从有了孩子后,被告常常酒后闹事,不顾及原告的心里感受,为此两人经常生气吵架。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子跟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薄、原被告结婚证,侯*某、侯**、侯*乙的户口薄复印件;2.房产证复印件。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认识后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月18日生育长子侯**,于2013年8月18日生育次子侯**。两人婚后有生气吵架现象,现双方在老政府院里的单元房共同居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两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增强信任,共同营造团结和睦的家庭氛围。原告请求离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候*全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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