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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2月2日上午9:00在桐柏县人民法院埠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12月2日,原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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