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某某诉石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0年惊人介绍认识,2010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9日生育儿子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家庭纠纷不断,为此经常打架生气,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石**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石**独立生活为止。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0月19日生育一子石*甲,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两人有吵架生气现象。现被告外出务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一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有吵架生气的现象,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增强信任,共同营造团结和睦的家庭氛围。原告请求离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石*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